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审视
人类进入了电子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也在改变人类本身。早就有人惊呼,人工智能强大的运算能力可导致如制造业、信贷员、理财顾问、出租车司机等大量的行业人员失业,机器人将成主角,不久的将来就是人工智能世界。不仅上述列举的较为简单运算处理,规程性很强的职业,就连人类创造性很强的语言创作领域也会进入,从阿尔法与人的围棋大战,人工智能获得了自信,于是在语言甚至文学艺术创作领域活跃起来。2016年,日本科学家运用人工智能创作了多部小说,并被送去参加比赛,最后还获得了良好的名次;2017年微软公司的人工智能“小冰”机器人通过对数千部诗歌的深度学习,形成了自己的文风,最终创作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由AI创作的画作《贝拉米家族的埃德蒙德·贝拉米》在佳士得拍卖出了43.2万美元的天价;2019年,华为诺亚方舟实验室新推出的写诗AI“乐府”,宣称:我们已经步入了人工智能的创作时代。如此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提了出来。
(一)知识产权对著作权创作主体的规定
法学是在实践中发展完善的,法律主体的扩张突破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须遵循下述两个原则。
二是表达自由价值观的实现。“创造”是一种从无到有的状态,它需要主体主动的作为。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能够通过自己自由的意志,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与他人交流。自由意志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与动物的分界线。马克思指出,“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区别,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在2018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Naruto v. Slater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这只猕猴并非人类,缺乏意识,因此对于其自拍照,不能依法享有著作权。正是这种独立自由意志的存在,人可以以自己的理性,自由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创造”(创作)世界上本没有之物,即马克思说的自觉的活动。美国奥康纳大法官曾言“宪法制定者的意图就是让著作权本身成为表达自由的发动机”。
(二)当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符合创作的内涵,也不符合创作的规律
真正的文艺创作不是机械生产,而是鲜活的灵魂在瞬间对历史与现实的整合,是对个人内心积淀甚至集体无意识的瞬间调动与爆发,因此,“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灵感成为创作的玄妙而宝贵的状态,它总是不期而遇,让作者在思维瓶颈时,豁然开朗,实现创造与超越。但灵感非理性,不可预知,无法把控,转瞬即逝,苏轼曾叹“作诗火急追亡逋,清景一失后难摹”。因此,人们认为是神赐。从唯物论去看,并非神赐,而是长期积累,偶然得之,是创作过程中人的主体精神情感深度投入的回报,是量变到质变的思维飞跃。因为有灵感,文艺创作才会充满创造性,才会呈现万千气象。而对于当前人工智能来说,其运行完全按照算法程序,有的是“人工”,鲜有如上述之“智能”,不能产生超出其算法程序之外的成果,因此,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当作创作的作品,不符合文学艺术的创作规律,也否定了人类创造的价值。
但是,这不否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需要探索。我们只是从文艺创作角度否定当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属性,但人工智能对于一般应用写作而言,其生成物具有实用性,而且有些内容也有某种相应的独特性,属于技术性劳动成果,虽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但可另寻他法保护路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类。而知识产权法也应与时俱进,正视人工智能可能有的突破发展,做出热情而适当的应对。